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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劳动者的期待 写在《就业促进法》出台之际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24-05-02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是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头等大事。而《就业促进法》的出台,意味着经过实践检验切实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和措施已经上升为国家意志,我国就业工作将获得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提升就业质量,稳定就业形势,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实现比较充分就业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就业工作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毋庸置疑,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将长期存在,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矛盾相互交织,加剧了就业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就业压力,要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就必须进一步加大就业工作力度,特别是需要通过法制化手段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新出台的《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如何建立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该法律规划了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调控体系的大框架,形成了具有法律意义的统一的政策体系。 

政府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立法成为世界各国促进就业最普遍最重要的手段。虽然我国宪法、劳动法已有就业促进的法律规定,但解决如此艰巨而复杂的就业问题需要专门的就业促进立法。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使政府工作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举全社会之力,共同致力于就业系统工程。这一切决定了就业促进立法必须采取综合性的、高位阶的立法模式,专门的《就业促进法》则是必须和最好的选择。 

我国积极就业政策的实践和促进就业工作机制的形成,为就业促进立法创造了条件。从2003年我国全面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以来,连续4年超额完成年度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2006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首次突破1000万人,达到1184万人,有力保持了就业局势的稳定,有效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要让所有劳动者能够享受到积极就业政策的帮助,特别是要让就业援助制度惠及就业困难群体,这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职责,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法制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制度化,由此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值得我们期待的是,《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要坚持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把扩大就业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提出了建立包括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以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规定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动者,保证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另外,失业预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以及职工培训制度,等等,都将是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实现全体劳动者公平就业的重要法律手段。 

 就业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严格执法,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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